柳职院字〔2021〕28 号 关于印发《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柳职院字〔2021〕28号
关于印发《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项目
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为规范培训、考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等社会服务项目劳务费支出管理,维护教师、工作人员劳动权益,根据自治区、柳州市有关人事、教育考试、培训劳务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制定了《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遵照执行。
附件: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
(试行)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1年3月30日印发
附件: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社会服务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培训、考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等社会服务项目劳务费支出管理,维护教师、工作人员劳动权益,根据柳州市、自治区有关人事、教育考试、培训劳务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服务项目包括非学历教育培训、考试以及非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是指承担学校面向行业、企业、社会在校学生等开展有偿性的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技能或职业能力培训、就业创业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普通话培训等各类培训服务;考试是指利用学校资源承担社会、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等人员和在校学生开展有偿性的各类水平性、选拔性考试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职业技能或职业能力考试考评、创业能力考试、人事选拔考试、学历或学业考试、教师资格考试、技能竞赛考评、普通话水平测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是指成人教育和专本衔接学历教育。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职能教辅部门及二级学院承担上述有偿性培训业务和有偿性考试业务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培训或、考试业务、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组织策划、组织管理、计划或方案制订、教学实施、教学管理、考务、巡视等的各类工作人员,使用学校纳入社会服务短期培训经费收入、考试项目专项经费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经费收入向上述工作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 劳务费报酬的支付坚持依法合规、从严控制、按项目支付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劳务费的支出标准按照“分类核定、按劳取酬”的原则,综合考虑技术含量、任务要求、岗位责任、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核定。各类项目劳务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培训项目劳务费标准(校外人员按税后执行,校内人员按税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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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放标准 | 发放依据 | 备注 |
1 | 任课教师(校内、校外)讲课费 | (一)校外专家讲座费标准 (1)科级干部或相当于科级职务:不高于300元/学时; (2)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处级领导干部:不高于500元/学时; (3)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局级领导干部:不高于1000元/学时; (4)院士、全国知名专家、部级领导干部:不高于1500元/学时。 (5)企业专家等其它人员讲讲座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校内教师授课费 (1)校内教师承担的讲座教学,按校外专家讲座费标准的50%以内发放; (2)课程教学的授课费标准不超过校内课酬标准的2倍发放。 | 1.《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柳财行【2018】7号); 2.《学校教师工作量发放管理办法》
| (1)特殊项目可根据项目收入总额、成本及市场因素等,按市场价格协商议价或按合同、协议确定,议价必须有三人以上参与; (2)每半天按4个课时计算; (3)讲座教学是指除专题报告、专题讲座外的教学。 (4)课程教学是指各种技术技能培训、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教学。 (5)非全日制学历教育毕业论文指导费参照全日制学历教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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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人员非工作日劳务费 | 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区城镇非营利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2倍。 |
| 项目人员涉及行政人员非工作日加班的优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方可计发劳务费。 |
3 | 班主任工作量 | 500元/班/周 |
| 以40人为一个标准班,不足40人按40人标准执行。超出40人的按超出部分的人数按5元/人/周计;培训每周按5个工作日计,不足5日的按一周,超过5日不足10日的按两周计,依次类推。 |
4 | 项目开发工作量(含标书撰写、方案设计、课程设计与开发、需求调研、专家论证等) | 1.项目总收入小于300万元的,该项支出不高于项目总收入的4%; 2.项目总收入大于300万元(含300万)的,该项支出不高于项目总收入的5%,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 同一项目原则上只发放一次,不能重复累计发放,并按学校财务制度使用经费。 |
(二)考试服务劳务费标准(校外人员按税后执行,校内人员按税前执行)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发放标准 | 发放依据 | 备注 |
1 | 监考员及考务工作人员 | 不高于150元/场 |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考试劳务费管理办法(试行)》(桂教考试[2017]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劳务费管理办法》(桂人社[2018]16号) | 1.2小时内为1场,超过2小时类推,但每日评审及监考劳务费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区城镇非营利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3倍。 2.行政工作人员利用非工作日或业余时间的可发放劳务费,工作日原则上不得享受劳务费。 |
2 | 试卷保管(含运送、分发)、 、数据处理、报名、考务组织、审核等工作人员 | 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区城镇非营利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2倍 | ||
3 | 考评人员(含考官、竞赛裁判员) | 不高于300元/场 |
第六条 支付劳务费时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代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扣减或停发有关工作人员的劳务费。
(一)迟到、早退或脱岗的;
(二)违反培训及考试纪律规定的;
(三)未按照规定操作,造成工作失误的;
(四)其它因工作人员本人原因给培训、考试工作造成损失的。
第八条 专职履行继续教育职责的人员,培训项目、考试项目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实施期间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加班后须优先安排补休,休假天数原则每月不能少于4天;不能安排补休的,可参照本办法计发,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按规定建立台账。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