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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职院字〔2021〕18 号 关于印发《柳州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修订) 》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16 18:26:49 浏览次数: 【字体: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柳职院字〔2021〕18号

 

                            

 

关于印发《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修订) 》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明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和责任,强化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学校研究决定,对《柳州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支出审批制度》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柳州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支出审批制度(修订)

2.柳州职业技术学院支出事项审批表


                                                                                                                                                                          202203091828162918.png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1年3月15日印发


附件1: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支出审批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经费审批行为,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根据《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费支出,是指学校财务处负责核算和管理的全部经费支出,包括教育事业经费、科研事业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和代管经费等各项经费支出。

第三条 学校财务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逐级负责”的管理制度。财务审批流程分为事前业务审批和事后报销审批。

第二章  财务审批人员

第四条 事前业务审批人员:分为经费所属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科研课题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校长等四个级次。

部门(各行政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以下统称部门)的财务审批负责人原则上为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科研课题负责人是科研课题经费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业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是归口管理业务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分管校领导是分管部门大额资金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总责,是学校重大资金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人。

第五条 事后报销审批人: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科研课题负责人)、财务部门科长及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总会计师、校长等五个级次。

第三章  财务审批原则

第六条 财务审批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各级审批人要严格守财经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内依据预算履行审批职责,严禁超预算范围审批支出业务。

经办人对事项的真实性、必要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对报销的原始票据合规性、事前申请一致性负责。

各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科研课题负责人是各自负责经费审批的首签直接责任人(简称首签责任人),负责相关财务预算执行控制和支出审批,对审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必要性、合法性、经济性及原始票据的合规性负责、事前申请一致性进行审核把关;对上一级次审批人负责并报告经费支出情况。

业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对归口管理业务的专业性、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核把关;

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支出事项预算额度和范围、发票的真实性、佐证材料的完整性、事前申请一致性进行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凭单,有权提出异议并退回;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资金支付规定的支出。

学校领导对所审批的事项承担分管或领导责任。

第七条 财务审批内容

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具体包括:

(一)财务收支是否列入预算,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

(二)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三)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

(四)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

(五)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法规规定;

(六)审批人认为应当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财务一支笔”原则

(一)各部门经费支出的审批人,原则上为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外出1个月以上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授权到财务处备案,被授权人原则上为部门中层领导职务。

(二)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

第九条 严格预算控制原则

(一)学校各项经费须严格按预算进行归口管理和控制。年度预算方案,提交校务会审定后,最后下达各部门。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各部门须在下达的经费预算额度内,按规定用途,控制好预算经费的使用。

(二)所有经费支出必须有预算安排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没有落实经费预算或来源的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执行,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财务支出审批实行网上审批。各级审批人审批支出业务时须通过财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审批。

第四章  事前业务审批权限规定

第十一条 事前业务审批是指各部门在做某件事情前,需要向有关部门或领导请示,经批准同意并获得资金支持后方能实施的行为。其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一般事项事前审批权限

一般事项是指各部门使用本部门预算购买办公用品、报刊杂志等;以及支付邮电费、交通费、印刷费、维修费、实习费、会费、学生活动费等经济业务、以及由学校代管的团费、学生教材费、医保费、一卡通经费等。具体审批规定如下:

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下同)的,而且是用本部门预算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经办人→部门行政负责人

5万-20万元以下(含5万元,下同)的审批流程:

经办人→业务部门行政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分管校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

20万以上(含20万元,下同)的审批流程:

经办人→业务部门行政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分管校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校长。

(二)特殊事项事前审批权限

特殊事项是指学校按有关规定需要重点监管的经济业务,包括采购事项、基建维修事项、人员经费、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公务用车等。

1.采购事项审批流程

5万以下:经办人→部门行政负责人→资产管理处负责人

5万-20万以下:经办人→业务部门行政负责人→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业务部门分管校领导→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

20万以上:经办人→业务部门行政负责人→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业务部门分管校领导→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校长

2.基建维修事项审批流程

5万元以下:经办人→部门行政负责人→后勤保障处负责人→资产管理处负责人

5万-20万以下:经办人→业务部门行政负责人→后勤保障处负责人→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业务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分管后勤保障处分管校领导

20万以上:经办人→业务部门行政负责人→后勤保障处负责人→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业务部门分管校领导→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后勤保障处分管校领导→校长

3.人员经费审批流程

(1)校内人员奖励性绩效审批流程:

5万以下:经办人→部门行政负责人

5万以上-20万以下:经办人→业务部门行政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分管校领导→人事处分管校领导  

20万元以上:经办人→业务部门行政负责人→人事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分管校领导→人事处分管校领导→校长

(2)校外人员劳务费、讲课费、社会服务成本、学生奖助学金等审批流程:

5万以下:经办人→部门行政负责人

5万以上-20万以下:经办人→业务部门行政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分管校领导→归口管理部门校领导  

20万元以上:经办人→业务部门行政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业务部门分管校领导→归口管理部门校领导→校长

4.科研经费审批流程

5万以下:经办人(即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 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

5万-20万以下:经办人(即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 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科研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

20万元以上:经办人(即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  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科研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

5.公务借款事前审批流程

原则上不办理公务借款,特殊原因需公务借款的,必须事前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才能借款。具体审批规定如下:

5万元以下:借款人→部门行政负责人→分管校领导→财务处处长;

5万-20万元以下:借款人→部门行政负责人→部门分管校领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

20万元以上:借款人→部门行政负责人→部门分管校领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校长。  

6.公务出差事前审批流程

公务出差按学校的差旅费管理规定办理,结合《中共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教职工离校外出报告制度(试行)》,审批人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教职工出差审批流程如下:

(1)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中层副职审批:

出差天数≤5天的:经办人→部门行政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

出差天数>5天的:经办人→部门行政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

(2)一般教职工出差审批:

出差人数≤3人且出差天数≤5天的:经办人→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

出差人数>3人或出差人数小于3人且出差天数>5天的:

经办人→部门行政负责人→分管校领导。

7.公务接待事前审批流程

公务接待按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办理,提供来访单位公函,提交事前审批流程:

8.公务用车按学校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提交审批流程:

9.因公出国(境)。按上级部门财政、教育部门、外事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会签规定

一般事项和特殊经费支出事前审批时,会签情况如下:  

(一)业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是指按照学校部门职责分工负有承担该项业务管理和专业指导职责的专门部门。具体如下:

1.“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合同会签”归口管理部门为学校办公室;

2.“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实训室建设、教改项目等”归口管理部门为教务与实训管理处;

3.“科研、校企合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科技开发与校企合作处;

4.“人才引进、职工培训、优秀人才工作室、奖励性绩效”归口管理部门为人事处;

5.“基建维修”归口管理部门为后勤保障处;

6.“设备、服务等采购事项”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管理处;

7.“信息化系统、网络维护和使用等”归口管理部门为信息技术服务中心;

8.“社会服务分配、成本”归口管理部门为继续教育学院;

9.“乡村振兴经费”归口管理部门为组织部;

10.“学生奖助学金”归口管理部门为学工处。  

(二)属跨部门使用经费的,无论金额多少需经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事前审批。

(三)经过事前审批的事项,涉及合同签订的,还需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办理合同会签。

第十三条 简化审批的事项

(一)事前业务审批只需分管领导审批后,就可进入事后报销审批流程的事项:

1.按照学校规定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2.按照学校规定发放的物业补贴及离退休生活补助;      

(二)事前业务审批只需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就可进入事后报销审批流程的事项:

1.按期支付水电费、归还贷款、贷款利息、发放食材补助等;

2.上缴财政专户资金。

第十四条 特殊审批的事项

对于按照政策正常支出的人员薪酬经费,需经办部门提交纸质财务审批单,按照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权限审批后,提交到财务处作为资金支付依据,再由经办部门通过财务系统薪酬模块执行支付。

(一)按照政策正常发放的在职人员基础工资及缴纳的税金、公积金由财务处办理,流程为:

经办人财务处科长财务处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

(二)按照政策支付的在职人员医疗、养老、工伤、失业、年金和离休工资、退休人员荣誉改革补助等由人事处办理,流程为:

经办人人事处处长分管校领导财务处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 

第五章  事后报销审批权限规定

第十五条 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各部门在发生经济业务以后,必须一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财务部门内部实行授权方式进行审核和审批。财务部门审核的内容主要为:支出是否有预算;支出是否超过预算控制数;支出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支出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原始票据是否符合要求、金额是否正确;事前审批流程的合规性;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具体签字权限及流程如下:

(一)开支金额在<1万元

1.基本经费支出审批流程:经办人→部门(或项目)负责人→会计→核算科科长;

2.项目支出开支审批流程:经办人→部门(或项目)负责人→会计→综合科科长;

3.代管经费开支审批流程:经办人→部门(或项目)负责人→会计→资金科科长

(二)开支金额在≥1万元且<5万

经办人→部门(或项目)负责人→会计→财务处副处长

(三)开支金额在≥5万元且<10万元

经办人→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会计→财务处处长

(四)开支金额≥10万元且<20万元

经办人→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会计→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

(五)开支金额在20万元以上

经办人→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会计→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校长

第六章  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审批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

(一)预算调整原则:部门预算中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不可相互调整;基本支出预算可相互调整;项目支出预算需根据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提出调整方案。

(二)预算调整流程:由使用部门提出,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通过学校财务系统办理审批。

第十七条 预算追加

预算预留机动费,是为应对突发性和不可预计性工作或事件而预留的经费。对确需从预留机动费追加经费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学校财务系统办理审批,经分管校领导同意,金额2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会计师审批;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会计师和校长审批;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报校务会批准;经批准追加的经费,其支出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七章  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违法、违规、失职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及追究相关责任人。

(一)以虚假业务套取资金的、重复审批的。

(二)业务的发生与项目没有任何相关性的。

(三)没有认真审核、玩忽职守、导致资金损失的。

(四)超越职责权限审批的。

(五)化整为零拆单审批的。

(六)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十九条 首签责任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审批职责。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上一级次审批人有权拒绝审批,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首签责任人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对其审批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经济性负直接责任。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审批业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依法实施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财务处对审批手续不完整的资料,应当退回或要求补充更正;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审批事项,对违反国家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有权制止,不予办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原《柳州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柳职字〔2018〕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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