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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职院字〔2019〕19 号 关于印发《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30 09:3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柳职院字〔2019〕19 号

 

                            

 

 

关于印发《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进一步规范我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经学校研究,制定了《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遵照执行。

 

附件: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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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9年4月22日印发


附件: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17〕161号)、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深化广西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教规范〔2017〕26)以及《关于印发〈柳州市教育局局属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教财基〔2018〕10号),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我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我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我校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有关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第五条  我校成立资产处置管理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校的资产处置工作。资产处置管理小组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教务与实训管理处、科技开发处、图书馆、信息技术中心、保卫处、内部审计与督导室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对我校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我校按规定处置固定资产报市教育局备案的文件,是市财政局安排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我校应当依据其办理固定资产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我校拟处置的固定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我校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我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五)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 我校固定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深化广西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教育局授权局属高校自主处置以下资产:

1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并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处置(车辆应当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行使里程数);

2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账面值,下同)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专用设备类固定资产处置;

3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构筑物处置;

4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等固定资产处置。

(二)需经柳州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1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行使里程数的车辆处置;

2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

3.对外捐赠的固定资产

4.跨部门、跨级次的固定资产无偿调拨(划转);

5.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转移;

6.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类固定资产处置;

7.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构筑物处置;

8.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等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校内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原则

1.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仍能正常使用的,原则上不进行处置审批。

2.资产未达到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等固定资产,已无法正常使用的,经过有关专家鉴定确定无法维修或维修成本过高的,可以申请处置。每半年同类资产处置原值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向党委会报告后,方可进行处置。

3.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专用设备类固定资产,已无法正常使用的,经过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鉴定确定无法维修或维修成本过高的,可以申请处置。每半年同类资产处置原值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向党委会报告后,方可进行处置。

4.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报废条件、单位价值在10万元(不含)以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等固定资产及单位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类固定资产,已无法正常使用的,经过有关专家及相关部门鉴定确定无法维修或维修成本过高的,可以申请处置。每半年同类资产处置原值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向党委会报告后,报教育局审核并报财政局审批。待财政局批复后,方可进行处置。

5.资产处置,必须经过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6.对于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并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每半年处置资产原值批量金额500万元(含)以下的,报校长办公会备案;每半年处置资产原值批量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报党委会备案。

7.资产处置申报采取集中方式进行。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五月及十月,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审批。

8.需经柳州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由申请部门提交材料,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科收集整理材料,并以正式文件向柳州市教育局申报。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经市教育局审议通过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市教育局报送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  校内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1.部门申报。学校各部门处置固定资产,在学校网上办事系统中进行申请。按资产处置类型分别填制《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中“设备编号、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原值)、购置时间(年月)、处置原因”。同时上传待处置资产的实物照片作为附件。并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

2.归口部门领导审批。涉及到归口部门管理的资产,需要同时由归口部门领导进行审批。

3.财务处经办会计下载申请部门填好并上传的表格,填写表中“财务资产编号、已提折旧额、账面净值”。再次上传表格后提交财务处领导审批。

4.后勤处经办人员接到财务处转来的资产处置申请表后,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资产盘点,包括申请部门资产管理员、归口管理部门人员、财务处经办会计及内部审计人员,确定需要处置的资产账实一致,并在流程中进行审批。

5.后勤与资产管理处领导进行审批。

6.根据资产处置原值批量金额及资产处置类型,由资产处置小组副组长或组长进行最终审批。

十四  我校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两次将经过学校审批通过的固定资产处置结果列表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对于需经柳州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学校收到财政局对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后,才能对资产进行处置及销账。

十五  固定资产处置。已审批通过的固定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应通过政府定点回收公司处置。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资产处置工作,由内部审计与督导室对该工作进行监督固定资产处置完成之后,及时将相关材料交于财务处进行资产价值销账处理。

 

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十六 学校资产处置小组对我校固定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十七  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固定资产;

(四)截留固定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行为。

十八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应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固定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处置管理小组及职责分工

2.柳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固定资产规定使用年限(标准)表

           3.柳州职业技术学院部门资产处置申请表

4.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5.柳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汇总表)

 

 


附件1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置管理

小组及职责分工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资产处置管理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校的资产处置审核工作。资产处置管理小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教务与实训管理处、科技开发处、图书馆、信息技术中心、保卫处、内部审计与督导室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一、资产处置管理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石令明

副组长:瞿  凡  冉福松

成  员:邓亮顺  麻慧琼  韦  林  何志忠  谭界忠

曾  韬  高勇军  周继春  邱  禹

二、职责分工:

资产管理小组对本单位各部门申报的待处置资产进行审核,提出资产处置意见,具体分工如下:

1.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及财务处:负责统筹本校资产处置工作,审核本校拟处置的资产。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对资产实物形态的管理;财务处主要负责对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

2.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本校拟处置的不动产(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

3.教务与实训管理处:负责审核本校拟处置的教学仪器设备;

4. 科技开发处:负责审核本校拟处置的科研设备;

5.图书馆:负责审核本校拟处置的图书等;

6.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审核本校拟处置的信息化设施设备;

7.保卫处:负责审核本校拟处置的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

8.内部审计与督导室:负责对资产处置过程进行监督。

 

 

 

 

 

 

 

 

 

 

 

 

附件2

柳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部分

固定资产规定使用年限(标准)表

交通运输设备

规定使用年限(标准)

(一)

机动车

使用年限

行驶里程数(万公里)

1

非营运汽车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

60

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20

50

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20

60

2

教练载客汽车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

10

50

中型教练载客汽车

12

50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

15

60

3

专用校车

 

15

40

4

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9

—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

12

50

微型载货汽车

12

30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

10

40

中、轻型载货汽车

15

60

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

15

70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

10

70

集装箱半挂车

20

其他载货汽车

15

 

5

专项作业车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

15

50

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

30

50

6

轮式专用机械车

 

50

7

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

12

10

其他摩托车

13

12

(二)

船舶(含海船和河船)

使用年限

1

高速客船

25

2

客船类(包括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

30

3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30

4

散货船类(包括矿砂船)

30

5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木材船、驳船、集装箱船)

35

6

航道工程船

大型工程船舶(疏浚船、拖轮等)

30

大型维护管理船舶(船身长17米及以上)

25

小型维护管理船舶(船身长17米以下)

15

办公自动化设备

 

1

大型计算机

8

2

计算机网络设备(含服务器、交接机)

8

3

台式电脑(包括电脑终端)

6

4

笔记本电脑

6

5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

6

6

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

6

7

复印机、速印机、投影机、碎纸机

6

电器设备

 

1

电视机

8

2

电冰箱

6

3

洗衣机

8

4

摄像器材

8

5

摄影器材(照相机)

6

6

空气调节器、除湿设备

10

7

中央空调设备

15

家具

 

1

文件柜

20

2

保密柜

20

3

茶水柜

20

4

会议桌

20

5

其他办公家具

15

专用设备

 

1

消防设备

12

2

厨房设备

8

3

监控系统(监控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

8

4

道路清扫设备

10

5

电子设备

6

6

广播电视、影像摄录、传送设备

6

7

音响设备

13

8

健身房设备

8

9

通讯设备

9

自动化控制类仪器仪表

10

通用测试仪器设备

10

机械设备

12

动力设备

15

传导设备

22

十一

闭路电视播放设备

10

注:1.本表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数两者只需达到其中之一即为达到规定报废条件;机动车规定报废条件参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细则》(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第12号)制定。

      2.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3: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部门资产处置申请表


申请部门:                      

 

  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元

序号

设备编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单价
(原值)

购置时间
(年月)

报废(盘亏)原因

财务资产编号

已提折旧

账面净值

1

 

 

 

 

 

 

 

 

 

2

 

 

 

 

 

 

 

 

 

...

 

 

 

 

 

 

 

 

 

 

 

 

合计金额

 

 

 

 

 

 

使用部门(盖章)

归口部门(签章)

财务处(盖章)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盖章)

主管副校长

总会计师

校长

经办人(签字)

部门领导(签字)

归口部门领导

(签字)

经办人(签字)

部门领导(签字)

经办人(签字)

部门领导(签字)

 

 

 

 

 

 

 

 

 

 

说明:1. 资产报废必须先填表并经相关部门批准通过后,方可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政府报批手续,政府资产处置审批文件下达前由资产使用部门自行找地方放置并保管好,不得随意丢弃处置,如有违反将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部门责任。
     2. 使用部门负责填写表中的设备编号、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原值)、购置时间(年月)、报废(盘亏)原因(家具类报废的设备编号填“无”但需附上家具实物照片作为附件);财务处负责填写财务资产编号、已折旧额、账面净值;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核对报废实物与表中使用部门所填信息是否一致。
     3. 报废(盘亏)原因可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如已坏无维修价值、技术已过时无使用价值、已过规定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丢失(须有证实材料)等。

      4. 按处置类型分别填报,一种类型一张表。

      5.具体审批权限见附件4

   

附件4: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处置类型

学校审批权限

是否需要报教育局复审后报财政局审批

每半年批量处置权限

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并符合报废条件

无论金额大小

学校自主处置,由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每半年向教育局、财政局备案一次

资产处置原值批量金额≤500万元报校长办公会备案;资产处置原值批量金额>500万元报党委会备案

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及报废条件,需提前报废的

单位价值<100万元专用设备、构筑物等;单位价值<10万元通用设备、图书、家具等

单次申请资产处置原值合计金额≤50万元的,由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单次申请资产处置原值合计金额>50万元的,需要资产处置小组副组长审批

资产处置原值批量金额≥100万元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向党委会报告

单位价值≥100万元专用设备、构筑物;单位价值≥10万元通用设备、图书、家具等

无论金额大小,需要资产处置小组副组长、组长审批

资产处置原值批量金额≥100万元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向党委会报告

附件5:

柳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购置时间

价    值

处置形式

处置原因

账面原值

已折旧额

账面净值



 

 

 

 

 

 

 

 

 

 

 

 

 

 

 

 

 

 

 

 

 

 

 

 

 

 

 

 

 

 

 

 

 

 

 

 

 

 

 

 

 

 

 

 

申请单位意见

财务负责人: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

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申请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说明:1. 处置形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2. 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一份。“申请单位”为主管部门则只需填写申请单位意见栏;

         3. 本表栏数不够,可自行增加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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