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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定

柳职院字〔2019〕15 号 关于印发《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30 09:26:00 浏览次数: 【字体: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柳职院字〔2019〕15 号

 

                            

 

 

关于印发《柳州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为加强本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经学校研究,制定了《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遵照执行。

 

 

附件: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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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印发


附件1:

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部、处、室等各级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和地方政府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已有国有资产组织收入所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等。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通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态不变的资产。单台件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三)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所有、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对本校所有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学校各部门对本部门占用的国有资产享受合理使用的权力,并承担对它们的保管、维修、管理及提高有效利用率等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管理职责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以及报备手续;组织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的调剂工作, 优化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配置、使用、管理、处置等工作实施统筹管理;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宜进行组织协调处理。

(六)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七)根据归口管理原则,负责组织督促学校各类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八)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组织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数据的统计,并对有关资产的变动、处置等情况进行上报。

(九)负责学校党委会、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

(十)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根据学校国有资产性质和用途的不同,分别确定归口管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分管资产的特点、具体情况,完善分管资产的管理制度建设(如购置验收、实物登记、账卡核算等基础管理制度;资产使用、维护制度;管理责任制度等);

(二)通过分管资产配置及其使用的预算、计划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对二级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做好分管资产的定期统计汇报,做好分管国有资产总值的管理工作;

(五)其他归口管理工作。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教务与实训管理处、科技开发处、图书馆、信息技术中心、保卫处等为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分工是:

(一)学校资产总值以及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家具、房屋和构筑物(含在建工程)的归口管理单位为后勤与资产管理处;

(二)流动资产归口管理单位为财务处;

(三)教学与实训设施设备的归口管理单位为教务与实训管理处;

(四)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的归口管理单位为图书馆;

(五)图书(包括二级管理单位的图书)的归口管理单位为图书馆;

(六)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的管理;

(七)学校办公室负责与学校校名、校徽和名誉有关权利的无形资产管理;科技处负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以及与科技成果有关的著作权、社会科学类著作权的无形资产管理。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单位。二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全员管理思想;执行本校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使用、维修、维护和管理。

(三)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清理清查;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

(四)做到资产优化配置、物尽其用。对于闲置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应遵从相关部门的调剂处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等任务和促进学校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置换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  学校各单位配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其他需要配置相关国有资产的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按照学校资产配置标准,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在资产配置过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资产配置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及合同条款等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并填写统一验收单。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根据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进行索赔。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首先保证自身事业发展的需要。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学校进行内部调剂。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十七条  学校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申报国有资产使用事项时,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单位及个人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校各级资产管理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济活动。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学校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处置国有资产时,应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审批权限,进行逐级审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报备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时,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办理产权变动及账务处理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统一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四)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依照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学校资产评估的工作,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监督审核。

第三十一条  对拟进行评估的学校国有资产,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充分的材料,保证评估价值的客观、公平。

第三十二条  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清产核资时,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和追索不良资产和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六章  资产报告

第三十六条  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各部门应通过学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部门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表格式,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报告及时。对学校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等情况,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单位应定期编制报告归口资产存量的构成、增减变化等情况。

 

第七章  校企合作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与企业合作采购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学校资产放在企业方的资产,执行本办法。该类校企合作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为校企合作协议中明确的负责校企合作项目实施的二级学院或相关处室,相关部门要把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管理办法与校内资产一致。同时,资产的清理清查、报送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时都应将其包含在内,且执行校内的处置办法,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学校资产。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与企业合作的资产,所有权不属于学校的,由该项资产合作管理的部门(学校二级学院、业务归口部门科技处、社区学院、教务处等)具体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维护管理。该类资产的处置权利按校企合作协议执行或由产权人决定。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各级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学校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与督导室对学校资产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对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执行国家及学校资产管理有关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纪检监察室、内部审计与督导室、财务处等部门应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并强化协作联动监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法权益。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所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

各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归口管理单位对学校二级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可采用账表检查、实物检查、抽查、联合检查等方式。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学校资产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章  责  任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是学校完成事业计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应依法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其保值增值,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管理,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擅自办理资产管理审批事项的;

(三)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配置或低效运营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节的。

第五十一条  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建议学校按违反财经法规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处置资产或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追究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而触犯法律的,学校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资产的提运、保管或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损坏、丢失,责任人全额赔偿。

1.在提运、保管、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损坏功能丧失、丢失、被盗而造成损失的。

2.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粗心大意,操作不慎而造成损失的。

3.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造成损失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失的。

5.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6.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经过有关专家鉴定或有关人员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三)属于下列情况,造成资产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在提运、保管、使用中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在已经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被盗窃,且能积极协助保卫部门、公安部门侦破者。

(三)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算。

1.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遵照以下原则: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坏、丢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及元件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2.对于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除按损失部分的实际情况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处理办法

1.一旦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设备处,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丢失贵重仪器设备和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院保卫处组织严格的审查,立案处理。

2.赔偿处理权限:根据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及损失价值,参照学校仪器设备购置审批权限,由相关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审批,处理结果报学校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五十四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年清理一次。经督促教育,仍然无故拖延不缴,教职员工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付。

第五十五条  赔偿费上交学校财务处,用于仪器设备维修及补充。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具体国有资产管理细则、工作规范流程等另行文。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财政局或教育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以前文件中有关条款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柳州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柳职院字〔2005〕第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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